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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亞松
                                                                                  11月26日,“支付寶、微信支付個人收款碼將于明年3月1日起被禁止商用”的消息沖上熱搜。但實際上,這是對此前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條碼支付監管新規的一種誤讀,新規提出的監管要求并非完全限制個人靜態收款碼商用,而是提出“個人靜態收款條碼原則上禁止用于遠程非面對面收款,確有必要的實行白名單管理”。

                                                                                  27日,人民銀行有關部門也對媒體表示,該說法系誤讀,并強調使用“碼牌”或者打印封裝的二維碼的商戶,需要向收款服務機構(如微信、支付寶等)申請轉為商用收款碼,但消費者日常支付體驗和感受不會受到影響。另外,按照相關要求,不得通過個人收款條碼為具有明顯經營活動特征的個人提供經營活動相關收款服務。至于哪些用戶屬于“具有明顯經營特征”,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正在研究制定相關標準。

                                                                                  目前來看,關于支付新規的誤讀應該基本上已經被澄清,但當初這個誤讀的消息為何會迅速刷屏,引起廣泛關注并引發競相報道?這背后的原因仍然值得探究。
                                                                                  “支付寶、微信個人收款碼被禁止商用”屬于誤讀2021-11-29 16:40
                                                                                  熱讀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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